第一条 为保证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93
第五条 学校地址:云南昆明安宁市昆钢晓塘路,邮政编码:6503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中国宝武昆钢公司;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云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单独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并牵头组织学校办公室、政工部、教务处等部门进行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单独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2022年单独招生专业开设39个,合计招生2500人,其中乡村振兴专项单招计划400人。分别为:
第十四条 高职单招报考分保山专项单招批、特殊教育单招批、乡村振兴专项单招批、高职单招批4个批次,请考生按照报考条件进行报考。
第十五条 高职单招录取学生,学制3年。
第十六条 报考条件:通过2022年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核的考生均可报考高职单招。报考乡村振兴专项单招批的考生必须是云南省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评价方式,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考核方式采用网络远程测试。
第十八条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单招,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教育部的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条 落实“阳光工程”,严格“六不准”、“十严禁”工作纪律,对违规人员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必须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云招考院〔2021〕84号)要求,参加各县、市、区招考机构统一组织安排的高考体检。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昆明工职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在报名、考试、入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教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为78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000-12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国家奖学金可获8000元/生/学年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可获5000元/生/学年奖励,国家助学金一等38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2800元/生/学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奖励,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奖励。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奖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奖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我校为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指定承担我省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教育招生院校,被我校录取的库区移民考生均可享受8000元/生.年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8604025 68603303;
传真:0871-68603303
第二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
监督电话:0871-68604013;传真:0871-68604873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